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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市城管大队公招聘执法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07-10-29 00:06:00
海宁市城管大队招考简章
为适应我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07]103号)等文件精神,并报海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海宁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海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70名(事业性质)。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07年10月31日至2007年11月1日(上午8:30至下午4:30)。
报名地点:海宁市人才市场(市行政中心三号楼一楼)。
二、报名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城市管理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爱岗敬业,能适应本职岗位。
2、海宁市户籍,1977年1月1日后出生。
3、招考计划和专业要求详见附件:《海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公开招考执法人员职位计划》。
三、招聘录用办法
1、初审:应聘人员凭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在职人员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公开报名,进行资格初审,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并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
2、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者,持所有资料及招聘单位初审意见到招聘复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合格通知书。当招聘职位需求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职位招聘。
3、考试: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办法进行。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笔试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内容为:公共知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用);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政审考核对象,体检和政审参考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期间出现不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4、拟录用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报到后参加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考试,未能取得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即予以解聘。
海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筹)
海宁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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