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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发布时间:2011-09-21 08:56:54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始建于2002 年,是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才培养基地、司法行政工作应用性理论研究基地和干警素质提升基地。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经学院研究决定,拟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岗位5名应届博士研究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2)学历要求:应届博士研究生毕业,所获得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学历。应聘警察系教师岗位,本科或硕士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为狱政管理者,博士研究生阶段专业可不限。
3)年龄在36周岁以下(197511日后出生)。
4)身体健康,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规定的男身高≥168cm,女身高≥158cm,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2010]382号)要求。
5)应聘人员专业基础须扎实,具备较好的专业技术能力,恪守学术规范,忠诚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学风和高尚的师德,通过英语六级考试。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7)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有其他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得应聘报名。
8)具体岗位及专业、学历等要求详见附件12011年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岗位情况表》。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111010 10月12日。
(二)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
同时提供《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二)、个人简历、个人著作、科研项目证明、获奖证书、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应聘材料。
(三)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人事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腾路245号办公楼604室。
联系人:黎少明,咨询电话:020-87083116,传真:020-87083116,邮箱:sfjy_rsc@163.com,邮政编码:510520
三、招聘程序
(一)资格审核
院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成员组成),下设招聘工作小组(由人事处、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具体实施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小组根据招聘条件审核应聘者的报名资格,确定应试人员名单。应试名单和应试时间将于报名工作结束后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页和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网页公布。
(二)考试(试讲、面试)
学院成立招聘工作试讲评委小组和面试评委小组(各小组由学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教师组成,小组成员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对应聘者试讲、面试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试讲主要考查应聘者的专业能力水平及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组织能力等;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政治思想、组织能力等岗位匹配性。具体试讲、面试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岗位招聘1人的,应聘人员试讲合格(总分100分,合格60分)前3名(含并列第3名)进入面试;岗位招聘2人的,应聘人员试讲合格(总分100分,合格60分)前6名(含并列第6名)进入面试;岗位应聘试讲人数不足3人的按合格实际人数全部进入面试。应试人员试讲成绩不计入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为招聘考试最终成绩。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岗位招聘1人的,最高分者确定为拟聘人选;岗位招聘2人的,第一、二名得分者确定为拟聘人选。试讲、面试成绩由各试讲、面试评委小组当场公布。
四、体检
对拟聘人选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2010]382号)实施体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考察
体检通过的拟聘人选,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室、人事处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聘用的,按各岗位面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聘用。
六、公示
拟聘人选名单将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页和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聘用。
七、其他事项
(一)应届博士研究生是指2011年毕业,获国内、国外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人员。
(二)应聘者应符合公布岗位的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订聘用合同的合同作废。
(三)受聘人员纳入单位事业编制管理,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事业编人民警察待遇。
(四)本公告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招聘工作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0-87083116(人事处)
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20-87083393(纪检监察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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